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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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申請戒護返家奔喪(探視)作業流程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2日

制定依據

1.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中華民國087年05月20日
  受觀察、勒戒人之處遇,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
  六條之一、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第八
  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
2. 監獄行刑法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1日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
  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
  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
  前項之規定。
3. 羈押法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7日
  羈押被告,除本法有規定外,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第十三章
  及第十四章之規定,於羈押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