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電視接見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法令依據: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9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31條
    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之規定辦理之。

二、實施目的:為維護特殊收容人之安全與利益或基於戒護管理與教化考
    量之必要。

三、實施地點:愛一舍。

四、實施對象:
    (一)罹患傳染疾病或行動不便者。
    (二)受違規處分解罰後仍在考核中者。
    (三)其他有發生重大戒護事故之虞或基於戒護管理及教化事由者。

五、實施方式與注意事項:
    (一)適用電視接見之收容人名冊由戒護科列冊陳核後通報接見室。
    (二)電視接見家屬資格限制與一般接見規定相同。
    (三)電視接見家屬與一般接見家屬同由家屬接見室之戒護人員引導
          管制。
    (四)電視接見家屬如有寄送物品,依規定登記、檢查後,交收容人
          簽收。
    (五)電視接見時間與一般接見時間相同,倘有延長之必要需經戒護
          科長同意。
    (六)由愛一舍主管或助勤負責戒護,並由接見監聽室作成紀錄。
    (七)電視接見機器維修由總務科會同戒護科辦理。
    (八)適用電視接見之收容人,如遇有特殊情況,得由家屬親友或本
          人自行報告申請辦理一般接見,餘仍依電視接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