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資助收容人返家旅費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更生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三款「暫時保護」暨同法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之規定。

二、目的:為資助出所(監)收容人返家旅費,使其能平安返家,並預防
    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特訂定本要點。

三、資助對象: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者。
  (三)受免除其刑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四)被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而受不起訴處分者。
  (五)其他認為必要之保護者。

四、資助條件:
  (一)申請條件:出所(監)之收容人無勞作金、保管金或其金錢分戶
        卡餘額不足其返家旅費時,始能提出申請。
  (二)申請方法:收容人如需接受返家旅費資助時,應填寫申請返家旅
        費調查表,送輔導科審酌辦理。

五、資助旅費標準與範圍:
  (一)資助旅費視當時乘車別、目的地等情衡酌發給。
  (二)資助搭乘車別,鐵路以莒光號為準,公車以段數計算,途中如需
        用餐,餐費以新台幣六十元為限。

六、資助經費來源與核銷方式:
  (一)經費來源:由臺灣更生保護會板橋分會提供本所資助出所(監)
        收容人旅費週轉金伍仟元運用,其週轉金如有不足,隨時另檢據
        申請補足。
  (二)核銷方式:確有資助旅費之必要者,由本所承辦人員審查辦理後
        ,檢據向板橋分會核實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