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 身心障礙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 式行之。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應審查受保護人之需要 ,為下列一種或數種之暫時保護: 一、旅費之資助。 二、各種車票之代購及供給。 三、膳宿費之資助。 四、戶口之協助申報。 五、醫藥費之資助。 六、護送受保護人回籍、回家或護送至其他處所。 七、小額借款。 八、其他必要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