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工友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以下簡稱本監)工友工作上之權
    利義務與服務守則,以保障其權益並提高行政效率,特依據行政院頒
    行「工友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1、訂定本管理要點之目的。
2、行政院「工友管理要點」為本要點訂定之依據。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本監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
    含駕駛)。
〔立法理由〕
本管理要點規範對象。

三、總務科負責本監工友之管理、監督、考核及工作上之調度與安排。
〔立法理由〕
主辦業務科室。

四、本監設置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負責審議工友之僱用、考核、獎懲、
    解僱、申訴等事宜。
〔立法理由〕
設置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及負責事項。

五、依本要點所為之各項工友考核及獎懲,應送請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審
    議,審議後應將結果簽陳典獄長核定。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之編組及
    功能如下:
  (一)召集人:由副典獄長擔任並兼任主席。
  (二)成員:總務科長、人事主任、政風主任、工友管理人員,及由管
        理單位簽奉典獄長指定適當人員若干名組成。
  (三)職掌:工友考核獎懲之審議;另受考核或獎懲之工友,必要時得
        於審議時出席會議說明。
〔立法理由〕
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之編組及功能。

六、工友之僱用,應符合本監員額編制表之規定。僱用工友應遵循公平、
    公正、公開原則及依工友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工友對於所擔任
    或輪調之工作不能勝任,應列入年終考核參考或予議處,情節重大者
    得依勞動基準法與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立法理由〕
工友的僱用相關規定。

七、受僱之工友,應與本監簽訂勞動契約。新僱之工友,另應繳驗國民身
    份證、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及填繳下列表件:
  (一)服務志願書一份。
  (二)履歷表二份。
  (三)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
        表一份。
  (四)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立法理由〕
受僱工友每年需簽訂勞動契約及新進工友須繳交之表件。

八、工友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情形者,本監得預告終止勞動契
    約。
〔立法理由〕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九、工友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所規定之情形者,本監得不經預告終止勞
    動契約。
〔立法理由〕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十、工友應按照本監規定之工作時間服勤,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工
    作崗位。認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應依加班相關規定辦理。未經請假
    擅自不到勤者,以曠工論,並按曠工時數扣除薪俸。
〔立法理由〕
服勤相關規範。

十一、工友請假除因急病或其他重要事故,得委託同事或其家屬代為申請
      外,應事前繕具請假單,報經總務科層轉核准。
〔立法理由〕
請假規範事宜。

十二、工友於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嬉戲、酗酒賭
      博、高聲喧嘩。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或謾
      罵威脅。
〔立法理由〕
工友服勤應遵守事項。

十三、工友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
      職工作,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立法理由〕
工友服勤不得逃避推諉、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十四、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遇有來賓接洽詢問或
      民眾電話,應親切接待謙和有禮,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立法理由〕
工友服勤之儀容衣履及態度規範。

十五、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應予保密,不得延誤時效、洩漏本監業
      務機密,及對外發表批評政府或本監之言論。
〔立法理由〕
工友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應予保密,不得延誤時效。

十六、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並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
      紀律,及影響本監聲譽之行為。
〔立法理由〕
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十七、擔任駕駛工作者,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應對保管之
      車輛善盡維護保養之責任,並於出勤期間服從帶隊官現場指揮與調
      度。
〔立法理由〕
擔任駕駛應注意事項。

十八、工友平時考核方式如下:
    (一)工友管理承辦人員對工友之平時考核,除考量其工作性質、數
          量、時效外,並應注意其正確性、工作態度、團隊合作精神及
          交辦事項執行力等,對於表現優異或未達要求者,均應列入紀
          錄,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工友平時考核每季辦理一次,由工友管理承辦人員會請各科室
          單位主管就每一工友平日工作效率、態度與正確性提供初評資
          料後,再就每一工友之差假情形及各科室提供之初評資料予以
          評分,並彙整為平時考核評分成績後,送請總務科長複評後,
          層轉典獄長核定。
〔立法理由〕
平時考核方式。

十九、各科室單位主管得就平日工友於工作效率、態度與正確性上有優劣
      具體表現,得填具工友考核優劣事蹟及獎懲建議表(附表一),經
      簽會總務科層轉典獄長核定後,移由工友管理承辦人員留存,或移
      由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審議,列入平時及年終考核之參據,並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
〔立法理由〕
各科室單位主管得就每一工友平日工作效率、態度與正確性上有優劣具體
表現,填具工友考核優劣事蹟及獎懲建議表。

二十、總務科應依工友平時考核為依據綜整年終考核結果及評分成績後,
      召開審查會審議評定工友年終考核等第。
〔立法理由〕
評定工友年終考核等第之方式。

二十一、工友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
        懲標準之事蹟,應予以獎勵或懲處,並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
        二次之獎懲。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
        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平時考核同一年度之獎
        懲得相互抵銷。
〔立法理由〕
明訂獎懲種類及計算抵銷方式。

二十二、一次記二大過或同一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或連續二年
        年終考核丙等者,應予解僱免職。
〔立法理由〕
解僱免職之要件。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功或記大功:
      (一)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時機,有具體成效。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能處置
            得宜,免遭嚴重損失。
      (三)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脅迫,堅持立場,為機關增進
            榮譽有具體事蹟。
      (四)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
            損害。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楷模。
〔立法理由〕
記功或記大功之情事列舉。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對機關設施(備)管理完善,成績優良。
      (二)對機關辦理活動服務熱心,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三)對安全防護、飲水衛生、環境清潔工作努力,成績優良。
      (四)對設施財物保管、保養負責認真,成績優良。
      (五)愛護公物、節省公帑,獲良好成效。
      (六)其他在工作或操守上,有優良表現足資獎勵。
〔立法理由〕
嘉獎之情事列舉。

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過或記大過:
      (一)怠忽職守,貽誤公務,造成不良後果。
      (二)攜帶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機關。
      (三)生活或言行不當,足以影響機關形象。
      (四)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
      (五)毆打同事或互毆者,情節重大。
      (六)上班時無故擅離崗位或無正當理由曠工。
      (七)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
      (八)其他有行為不檢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重大。
〔立法理由〕
記過或記大過之情事列舉。

二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
      (一)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或擅離職務崗位。
      (二)於工作場所飲酒、賭博或嚼食檳榔。
      (三)於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爭吵。
      (四)於工作場所對他人謾罵、污辱或威脅。
      (五)經常工作怠惰、遲到早退,不聽勸導。
      (六)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工作責任。
      (七)損毀或遺失公務,情節輕微。
      (八)其他有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輕微。
〔立法理由〕
申誡之情事列舉。

二十七、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紀錄,應併入年終考核增減分數。優蹟或劣
        蹟一次者,考核時增減其分數零點伍分;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
        核時增減其分數壹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參分;記
        大功或記大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玖分。
〔立法理由〕
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紀錄,應併入年終考核增減分數,以及關於增減分數
之標準。

二十八、不適任工友之處理依情節輕重,得調動服務單位或工作內容(技
        工得調任一般工友)。
〔立法理由〕
不適任工友之處理方式。

二十九、工友獎懲經核定成案後,應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
        以併同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審議;獎懲結果經審議並層轉典獄長
        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立法理由〕
工友獎懲經核定成案後,應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以併同工
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