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實施要點依據更生保護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四條、保安處分執
行法第十三條暨少年及兒童管訓事件執行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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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加強對應受保護人之直接保護工作,更生保護會得設置兒童學苑,
採家庭型態之教養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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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兒童學苑之教養方針,在維護收容學生之身心健康,促進其人格之正
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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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左列之人得予收容:
(一)依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得受保護之兒童,於家庭遭受重大變故
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生活者。
(二)未滿十二歲之少年輔育院在院學生,有寄居兒童學苑接受家庭式
教養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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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兒童學苑收容學生之年齡,以十二歲未滿者為限。但收容中達十二歲
而有繼續收容之原因時,得延長至十四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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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兒童學苑接受少年輔育院在院學生之寄居,應由少年輔育院徵得原指
揮執行機關同意並陳報法務部核准後辦理之。
兒童學苑收容需保護之兒童,應由其家長或最近親屬之申請,但法院
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中或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期滿、免除或停止
之學生,如需保護而無家長或最近親屬可資連繫時,得由法院觀護人
或少年輔育院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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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生收容原因消滅時,應由原送交寄居之少年輔育院或申請收容之家
長或最近親屬領回。但學生之家長或最近親屬不願領回或無家長、最
近親屬可資連繫時,由更生保護會洽請有關社會福利、慈善機構予以
收容,或由該會暫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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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兒童學苑置教養人員,負責指導收容學生之生活,其稱職、資格、薪
資及人數由更生保護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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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兒童學苑對於收容之學生,除實施生活指導外,應協助其接受正常教
育。
前項正常教育,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得洽請少年輔育院或當地教育機
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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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寄居學生之教養及生活等事項,兒童學苑應與少年輔育院協調辦理
。
前項協調連繫由更生保護會與少年輔育院商訂要點,陳報法務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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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兒童學苑經常與當地之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宗教、慈善或青
少年輔導機構、團體切取連繫,主動爭取協助。
兒童學苑所需經費,由更生保護會編列概算,陳報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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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兒童學苑應按月將辦理收容學生之情況報告表(檢附表格)層報法
務部備查。但少年輔導育院之寄居學生,應先送少年輔育院簽註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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