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第五十期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及第9條。

二、訓練對象及人數: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 2次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
    試司法官錄取人員及前此歷期申請補訓、重新訓練及律師經核准轉任
    人員。

三、訓練期間:自98年9月7日起至100年9月6日止,為期2年。

四、訓練機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五、實施步驟(分4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共10週:學員先行在本所接受基礎講習課程。自98年 9
          月  7日起至98年10月4日止之期間內實施。旋即赴行政機關及
        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自 98年10月5日起至98年11月15
        日止之期間內實施。
  (二)第二階段共 33週:自98年11月16日起至99年 7月4日止。學員在
        所接受各類課程之講授、研究、擬判及演習。
  (三)第三階段共 53週:自99年 7月5日起至100年7月10日止。學員分
        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
  (四)第四階段共  8週:自100年7月11日起至100年9月6日止。學員回
        所接受擬判測驗、實務綜合檢討及分科訓練等。

六、訓練課程:
    訓練課程包括基礎課程、法律實務課程、法學理論課程、輔助課程及
    一般課程,茲分述於下:
  (一)基礎課程:包含有司法倫理、司法認知、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
        人權保障、法學寫作及書類寫作基礎等專題課程,藉由基本課程
        之實施,塑造司法官學員基本專業人格特質,並為學員赴行政機
        關或相關機構學習作期前準備。
  (二)法律實務課程:有關民、刑、檢三部門實務課程悉依法務部司法
        官訓練所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辦理,係以第一審之檢察
        (包括偵查及公訴蒞庭)、審判及民刑事簡易或小額案(事)件
        之第二審實務為範圍,課程包括各項實務要領及經驗之傳授、書
        類之擬作與講評、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報告之撰寫、各項實務運作
        之練習(如裁判費之核算、爭點整理與集中審理闡明權之行使、
        羈押具保之決定、訊問技巧及交互詰問之演練)等,均以實際案
        例為教材,依案件處理流程,由數位講座就程序與實體分別講授
        案件如何偵辦或審理及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發揮理論與實務間之
        橋樑功能,務使學員就理論與實務得以融會貫通。學員除須學習
        撰擬民事、刑事、檢察書類外,並有實習法庭之演練。
  (三)法學理論課程:鑑於學員多已修習大學法律系課程,並通過嚴格
        之司法官特考,已具有完整之法律概念,無須重複講授民、刑事
        理論課程,爰聘請專家學者就最新爭議問題講授或與學員討論,
        其範圍涵蓋憲法專題、民事法專題、行政法專題、訴訟法專題、
        社會法專題、金融法規、商事法及智慧財產權法等課程,俾增強
        學員正確適用法律及分析法律實務問題之能力。且部分課程採群
        組教學,由法學界與實務界講座分別從理論與實務著眼,同時教
        學,相互激盪,鼓勵學員參與思辨,啟發學員獨立思考能力,開
        展視野,增進判斷能力。
  (四)輔助課程:為因應社會變遷,特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課程
        ,其範圍涵蓋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犯罪心理學、司法文書、國
        有財產法簡介、羅馬規約與國際刑法、反毒策略、電腦網路與犯
        罪、通聯分析、卷證分析、兩岸跨區犯罪案件之處理、法醫學與
        實務、刑事鑑識、交通事故處理與鑑定、測謊之程序與鑑定、文
        書之蒐集與鑑定、指紋之採證與鑑定、司法精神醫學及精神鑑定
        、性侵害案件的採證與 DNA鑑定、國際案件之處理、醫療實務與
        醫療爭議之處理、商標侵害之鑑定、專利侵害之鑑定、著作權侵
        害之鑑定等課程,以加強學員在實務上常見案例可能涉及之法律
        專業知識。
  (五)一般課程:本課程包括人文生態教學、團體活動與導師輔導、人
        文及弱勢關懷、音樂賞析、所長座談、學習座談、體育康樂活動
        、歡迎會、懇親會、性向測驗以及導師時間(含司法倫理、經驗
        傳承、與來賓座談、分組討論、學員專題報告)及藝文活動等,
        並特別著重品德教養之陶冶及司法倫理觀念之培養。另酌列專題
        講述時數,供彈性運用,以補課程之不足,安排學員至有關機關
        (構)參觀訪問,以增廣見聞,並加強人文教育、社會關懷,以
        開拓視野,俾符合各界期望並增進將來辦案之能力。

七、實施方法:
  (一)第一階段:
        1.於開訓前二個月左右,由各導師分別前往學員家中訪問,並辦
          理學員入本所前健康檢查,開訓後安排性向測驗、導師時間、
          歡迎會、懇親會、辯論比賽、體育康樂等課程,由訓導組或導
          師負責安排實施,期能協助學員儘速為訓練作好準備。
        2.為使學員實地瞭解行政機關與相關機構之特質及其行政運作之
          流程,提昇學員對特定專業領域事務之實際認知及掌握能力,
          俾能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照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
          官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計畫之規定,徵詢財政稅務
          、金融管理、工程建設、工商經濟、司法警政、環境保護、律
          師業務、非政府組織、醫療鑑定、智慧財產及地方制度等各類
          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提供學習名額,並擬訂學習要領及訂定學
          習日程表等,具體規劃相關執行細節,學員須前往二個行政機
          關或相關機構學習各種不同類別之行政事務,以增加學員之歷
          練。
  (二)第二階段:
        1.為配合民、刑、檢實務課程之實施,訂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以資遵循。民、刑、檢三部門
          各若干位講座,每部門並互推一位為召集人,開訓前各部門先
          行規劃其教學方式及各講座課程分配,以期課程之編排與講授
          能有系統且力求周延。各部門並有導師三至四人輔助教學事宜
          。上課期間均酌留「研習時間」,俾使學員有充分時間思考、
          研究或供課程特別需求之運用。書類之擬作亦安排於「研習時
          間」實施。學員可參閱書籍、範例,互相研討,並由導師從旁
          指導。擬作之書類,由導師詳加批改,送請講座核閱再由講座
          講評指導,導師亦得助講。
        2.其餘課程以講解或案例研究等方式實施。如發現有學員就某理
          論課程須加強時,則由導師於課餘時間予以指導。
        3.由訓導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施電影欣賞、導師時間、體育康樂
          等課程,期能於各種活動中,發揮潛移默化之功效。
  (三)第三階段:選擇適合學習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供學員學習,並於
        各該法院、檢察署聘請在職法官、檢察官各一人兼任本所導師,
        輔導考核學員學習事宜,並洽請學習檢察署安排學員至監、院、
        所、校見習。
  (四)第四階段:學員返本所接受擬判測驗,並安排裁判書類講評、擬
        判測驗講解等課程,由民、刑、檢實務課程之講座負責,以加強
        書類寫作之績效。學員於結訓前幾日即先予分發,依其擔任法官
        或檢察官之職務分成兩班,各施以數日之專業分科訓練,加強其
        處理實務之能力,並作到職前之準備。導師並對學員於第三階段
        院、檢學習中尚有疑慮之問題,加以適當輔導及鼓勵,期能勝任
        司法官之職務。

八、訓練經費:本期訓練經費由本所預算項下支應。

九、保留受訓資格: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
    、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
    接受分發事由,或於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有
    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十日內檢具
    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
    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
    時起算。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
    資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
    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
    缺調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學員於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
      給標準發給津貼,並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並得依規
      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
      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十二、生活管理規定: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生活守則」辦理。

十三、輔導規定: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專職導師輔導工作注意事項」
      辦理。

十四、請假規定: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獎懲要點」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員學業成績考查
      要點」辦理。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法訓所於受訓人員訓練期
          滿七日內,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
          冊連同磁片(磁片內匯入由國家文官培訓所網站http://www.n
          csi.gov.tw下載專區作業所得之請證機關暨錄取人員資料之tx
          t 檔案),及每名證書費新台幣捌佰元郵政匯票(受款人為「
          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五七六
          號),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成績有一類、第二階段擬判測驗有三分
          之一以上科目、第二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科
          目或第四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者。
    (二)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者。
    (三)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依學員獎懲要點受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者。
    (五)依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請假、曠課達應予廢止受訓資格之時
          數者。
    (六)重訓後仍有司法官訓練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應予重訓
          之情形者。
      前項廢止受訓資格處分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本所
      函報保訓會核定。

十九、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