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第56期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7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條及
    第9條。

二、訓練對象及人數: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員及
    前此歷期申請補訓、重新訓練之人員。

三、訓練期間及報到:
  (一)自104年9月7日起至106年9月6日止,為期2年。由訓練機關依103
        年本考試錄取人員名冊,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
        稱保訓會)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補訓及重新訓練情形通知調訓。
  (二)參加訓練人員應於接到調訓通知日起15日內,向訓練機關表示是
        否接受本期訓練。除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7條
        規定,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
        證明之文件向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申請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10
        4年9月7日完成辦理報到。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1個
        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
        請假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予以扣分。

四、訓練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五、實施步驟(分3階段實施):
  (一)第1階段共40(39)週:自104年9月7日起至105年6月12日止(扣
        除新年年假實際授課為39週),學員在本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
        與各類法律理論及檢察、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司法實務課程
        之講授、研習、擬判及演習。
  (二)第2階段共56週:
        1.自105年6月13日起至106年6月11日止,共52週,學員分配至法
          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
        2.自106年6月12日起至106年7月9日止,共4週,學員赴行政機關
          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三)第3階段共8週又3天:自106年7月10日起至106年9月6日止,學員
        回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實務綜合研討及分科教育等。

六、養成課程:
    司法官養成課程包括基礎課程、法律實務課程、法律理論課程、輔助
    課程及一般課程,茲分述於下:
  (一)基礎課程:包含有司法官課程體系及重點介紹、司法環境與倫理
        、學習司法官之認知、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人權保障等相關課
        程,藉由基本課程之實施,塑造司法官學員基本專業人格特質。
  (二)法律實務課程:有關民事、刑事、檢察、行政訴訟等 4部門實務
        課程悉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辦
        理,係以第 1審之檢察(包括偵查及公訴蒞庭)、審判及民刑事
        、行政訴訟簡易或小額案(事)件之第 1審實務為範圍,課程包
        括各項實務要領及經驗之傳授、書類之擬作與講評、相關法律問
        題研究報告之撰寫、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檢察各項實務運作
        之練習(如裁判費之核算、爭點整理與集中審理闡明權之行使、
        羈押具保之決定、訊問技巧及交互詰問之演練)等,均以實際案
        例為教材,依案件處理流程,由數位講座就程序與實體分別講授
        案件如何偵辦或審理及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發揮理論與實務間之
        橋樑功能,務使學員就理論與實務得以融會貫通。學員除須學習
        撰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檢察書類外,並有民事、刑事、檢
        察實習法庭之演練,以及偵審實務加強等課程,並擇定重要科目
        實施學習評量。(謹註:因應行政訴訟法於99年 1月13日修正公
        布,排定行政訴訟實務及書類習作課程,但無擬判及實習法庭之
        課程安排,也不列入評分之科目。)
  (三)法律理論課程:鑒於學員多已修習大學法律系課程,並且通過嚴
        格之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已具有完整之法律概念,無須重複講
        授國家考試科目及大學已修習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檢察等
        相關理論課程,爰聘請專家學者就最新爭議問題講授或與學員討
        論,其範圍涵蓋憲法專題、民事法專題、刑事法專題、行政法專
        題、訴訟法專題、財經金融專題、智慧財產權專題、公共工程專
        題、網路與資訊專題、醫療專題、社會與國際相關專題等相關課
        程,俾增強學員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及分析法律實務問題之
        能力;且部分課程採群組教學,由法學界與相關專業領域之實務
        界講座分別從理論與專業實務領域著眼,同時教學,相互激盪,
        激勵學員參與思辨,啟發學員獨立思考能力,開展視野,增進事
        實判斷能力,並擇定重要科目實施學習評量。
  (四)輔助課程:除開設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人權保障等相關課程,
        使司法官學員對司法制度與政策、以及人權保障概念之認知外,
        為因應社會變遷,特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課程,藉以輔
        助並加強司法官分析問題、閱讀評論、傾聽與溝通表達、卷證分
        析與應用、公益服務與促進司法官使命感、多元文化認識與國際
        交流、司法鑑識與鑑定、外國語言與應用電腦等專業技能,其範
        圍涵蓋法學方法論、法律的經濟分析、法律的人文思維、法律哲
        學、犯罪心理學、兒童心理學概述(著重認知部分)、社會心理
        學、新興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政策行銷與形象管理、涵養公務
        政策執行力與實踐熱情公務美學、積極傾聽與溝通技巧、司法與
        溝通、土地登記實務、財務報表之判讀、前科表判讀、環境與人
        文生態保護、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介與實
        踐、性別主流化及其落實、原住民族關懷與權利保護及爭訟案例
        研討、國際法學學術研討會、刑案現場處理與刑事鑑識概論、槍
        彈及化學鑑識、毒品辨識與製造過程簡介、交通事故處理與鑑定
        、測謊之程序與鑑定(含實務操作)、文書之蒐集與鑑定(含實
        務操作)、指紋之採證與鑑定(含實務操作)、家庭暴力與性侵
        害加害人之危險評估鑑定、民刑案件精神鑑定、性侵害案件的採
        證與 DNA鑑定(含實務操作)、鑑識科技實務、英美法案例研析
        暨資料搜尋、德國法案例研析暨資料搜尋、日本裁判書類導讀暨
        資料搜尋、以及支援法官、檢官辦案系統操作介紹、導看人口販
        運、性侵害及家庭暴力等影片情境教學、檢察業務之實例模擬、
        醫療實務與爭議、兩岸司法互助合作機制、各類弱勢關懷、新興
        法律問題或矚目重大實務案件處理、專題演講等相關課程,以加
        強學員在實務上常見案例可能涉及之法律專業知識。
  (五)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其範圍涵蓋法官倫
        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司法官的利益衝突與迴避、司法官的
        保密義務、法官檢察官及警調之互動、司法官與律師之互動、從
        憲法看司法官角色、職權、行止、公務員行政中立、廉政規範與
        財產申報、司法與媒體互動座談、人文素養、養生、人際關係及
        情緒管理、學員自治、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弱勢關懷、音樂賞
        析、院長座談、學習座談、體育活動、迎新會、家庭日、性向測
        驗以及導師時間(含認識環境、生活禮儀、訓練法規解說、司法
        倫理之培養、角色轉換認知與心情調適管理、學習之管理與自律
        、經驗之傳承與交流、思維能力之啟發、與資深及初任之法官、
        檢察官座談、分組討論、學員專題報告)、以及藝文活動等,並
        特別著重品德教養之陶冶及司法倫理觀念之培養。另酌列專題講
        述時數,供彈性運用,或針對當前社會矚目、批判議題,安排專
        題演講,以補課程之不足;並安排學員至有關機關(構)參觀訪
        問,以增廣見聞,並加強人文教育、社會關懷,以開拓視野,俾
        符合各界期望並增進將來辦案之能力。

七、實施方法:
  (一)第1階段:
        1.於開始前 2個月左右,由各導師分別前往學員家中訪問,並辦
          理學員入本學院前健康檢查,開始後安排性向測驗、導師時間
          、迎新會、家庭日、體育康樂等課程,由學務組或導師負責安
          排實施,期能協助學員儘速為訓練作好準備。
        2.為配合民事、刑事、檢察實務課程之實施,訂定「法務部司法
          官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以資遵循。民事、刑
          事、檢察3部門各若干位講座,每部門並互推1位為召集人。開
          始前各部門先行規劃其教學方式及各講座課程分配,以期課程
          之編排與講授能有系統且力求周延,各部門並有導師2至4人輔
          助教學事宜。上課期間均酌留「研習時間」,俾使學員有充分
          時間思考、研究或供課程特別需求之運用。書類之習作亦安排
          於「研習時間」實施,學員可參閱書籍、範例,互相研討,並
          由導師從旁指導。擬作之書類,由導師詳加批改,送請講座核
          閱再由講座講評指導,導師亦得助講。
        3.其餘課程以講解或案例研究等方式實施,如發現有學員就某理
          論課程須加強時,則由導師於課餘時間予以指導。
        4.由學務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施電影欣賞、導師時間、體育康樂
          等課程,期能於各種活動中,發揮潛移默化之功效。
  (二)第2階段:
        1.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學習實施要點」選擇適合學
          習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供學員學習,並於各該法院、檢察署聘
          請在職法官、檢察官各 1人兼任本學院導師,輔導考核學員學
          習事宜,並洽請學習檢察署安排學員至監、院、所、校見習。
        2.為使學員實地瞭解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之特質及其行政運作之
          流程,提昇學員對特定專業領域事務之實際認知及掌握能力,
          俾能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照「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
          官第56期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計畫」之規定,徵詢
          財政稅務、金融管理、工商經濟、司法警政、環境保護、律師
          業務、非政府組織、醫療鑑定、智慧財產、工程建設及地方制
          度等各類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提供學習名額,並擬訂學習要領
          及訂定學習日程表等,具體規劃相關執行細節,學員須前往 2
          個行政機關或相關機構學習各種不同類別之行政事務,以增加
          學員之歷練。
  (三)第 3階段:學員返回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並安排裁判書類講評
        、擬判測驗講解等課程,由民事、刑事、檢察實務課程之講座負
        責,以加強書類寫作之績效。學員於結業前幾日即先予分發,依
        其擔任法官或檢察官之職務分成兩班,各施以數日之專業分科教
        育,加強其處理實務之能力,為到職前之準備。導師並對學員於
        第 2階段院、檢學習及行政機關(構)學習中尚有疑慮之問題,
        加以適當輔導及鼓勵,期能勝任司法官之職務。

八、訓練經費:本期訓練經費由本學院預算項下支應。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
        前,檢具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
  (二)前款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於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即
        104年8月24日前)辦理。
  (四)第 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
        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
        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公務人員
        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
        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至於考
        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
        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 102年(含)以前,本考試錄
        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考
        試法(按:第 4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
        試法(按:第2條第3項)規定。故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
        足歲以下子女」等 2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
        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即
        104年8月24日前)之前。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年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2.102 年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線
        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
        填載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
        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試錄取
        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
        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
        起算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學員於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遺族撫慰
          金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二)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 5職等本
          俸5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三)學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
          曠課或事假超過日數之津貼。曠課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
          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十二、生活管理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作息須知」辦理。

十三、輔導規定:
    (一)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專職導師輔導工作注意事項」及「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赴行政機關學習輔導要點」辦理。
    (二)本學院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大傷
          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十四、請假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
      法官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品德學識
      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學院於訓練期滿 7日內
          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檢附每名證書費新臺幣伍佰元郵
          政匯票(受款人為「考試院」,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號),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電子檔一併傳送)
          。但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
          家庭之受訓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成績有1類、第1階段擬判測驗有3分之1
          以上科目、第1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有2分之1以上科目或第3
          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2分之1以上科目不及格。
    (二)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
    (三)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
    (四)關說案情。
    (五)考試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有
          具體事證。
    (六)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
    (七)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曠課合計逾20
          小時或曠課、請假,除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假
          、分娩、流產、重大傷病等事由外,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 5分
          之一。
    (八)重訓後仍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7條第 1
          項、第2項應予重訓之情形。
    (九)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
          規定報到。
      前項廢止受訓資格處分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本學
      院函報保訓會核定。

十九、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