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
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其他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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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訂訓練計畫,函送保
訓會核定實施。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由司
法官訓練委員會議定後,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函送保訓會備查。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0九二0
六一號令制定公布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組織名稱變更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相關文字爰配合修正。
二、配合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
考試名稱。
三、依法制體例用字詞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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