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第56期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制定依據

1.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接受司法官學習、訓練,以完成其考試資格。
  前項人員之訓練,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
  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執行。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九人,
  由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各指定三人充之。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
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其他
訓練。
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訂訓練計畫,函送保
訓會核定實施。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由司
法官訓練委員會議定後,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函送保訓會備查。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0九二0
    六一號令制定公布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組織名稱變更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相關文字爰配合修正。
二、配合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
    考試名稱。
三、依法制體例用字詞語,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