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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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礦業政策執行、礦業行政管理、礦業權設定、礦區礦場測量劃定、
礦權登記、礦業用地核辦、礦區調整、礦場公害事件之調查處理、
礦害預防監督檢查、礦區稅徵收等事項。
二、礦場安全監督檢查與督導改善、礦場災變之調查處理、礦場安全技
術輔導與教育訓練之配合執行、土石採取推動、監督輔導縣市政府
處理土石採取業務、土石採取公害案件之調查處理、土石採取生產
調查、土石採取場之安全技術輔導監督改善與教育訓練之配合執行
等事項。
三、礦藏之探勘開發、礦業技術之輔導及研究改進、礦業資訊蒐集調查
統計及辦理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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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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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一人,承經濟部礦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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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技正、專員、課長、礦場監督員、技士、課員、技佐、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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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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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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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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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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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 職 等 │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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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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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至第九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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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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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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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監督員│委任第五職等│ 六 │ │
│ │至薦任第七職│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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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一四│ │
│ │或薦任第六職│ │ │
│ │等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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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 二 │ │
│ │或薦任第六職│ │ │
│ │等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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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一二│內六人得列薦│
│ │至第五職等 │ │任第六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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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 二 │俟留用雇員出│
│ │至第三職等 │ │缺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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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 一 │ │
│ │至薦任第七職│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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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 一 │ │
│ │至薦任第七職│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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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四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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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現職雇員二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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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經濟部礦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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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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