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辦理標準、地區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
,特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
〔立法理由〕 各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各分局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立法理由〕 各分局之名稱。
|
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地區商品檢驗、度量衡與消費品安全業務之推行及管理。
二、轄區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事務之管理。
三、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校正(驗)。
四、轄區內符合國際規範之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及商品符合性評鑑制
度之推行。
五、標準、地區商品檢驗、度量衡與消費品安全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資
料蒐集。
六、地方政府執行商品標示查核業務之督導。
七、其他有關標準、地區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執行事項。
〔立法理由〕 各分局之掌理事項。
|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職等。
〔立法理由〕 各分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各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 各分局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另定之。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準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