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
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其第五條規定本局為應轄區
業務需要,得設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七條規定,訂定「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各分局組織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各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各分局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第二條)
三、各分局之掌理事項。(第三條)
四、各分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四條)
五、各分局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