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執行單位智慧財產營運能力檢視要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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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落實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建立資助單位評核認定計畫執行單位
    (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智慧財產營運能力之共通事項與認定方法,特
    訂定本要項。

二、基本原則
  (一)本要項為智慧財產營運能力評核認定之基本要求。資助單位得考
        量計畫性質、規模、執行單位屬性等實際需求,另行增加評核事
        項。
  (二)執行單位應決定、實施與維持智慧財產營運管理制度,並提供所
        需資源、持續改善其有效性。其制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要求之流程,皆已建立、實施及維持
          。
        2.決定、管理、提供、維持前揭流程中所需之必要人力、設施與
          服務、經費。
        3.保留第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作業之執行紀錄(記錄呈現方式可
          採任何形式,不限於紙本圖文,亦可利用電子媒介、影音或軟
          體等方式)。
        4.定期進行內部稽核,了解各作業之執行情況,並分析績效不佳
          之根本原因,據以持續改善。

三、評核標準
  (一)策略規劃能力:執行單位於創作或研發規劃階段擬定成果營運策
        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決定可能影響成果營運策略目標的內部和外部環境,評估須被
          處理的風險和機會,並採取因應措施。
        2.評估創作或研發成果的智慧財產價值,收集分析外部之智慧財
          產情報,建立授權、技術移轉、讓與等智慧財產商業化運用策
          略。
  (二)布局執行能力:執行單位於創作或研發過程之智慧財產布局機會
        發掘,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進行創作或研發前,應:
         (1)了解智慧財產的取得要件。
         (2)決定取得智慧財產所需之必要措施。
         (3)分析相關技術領域之智慧財產或技術之數量與變動趨勢。
         (4)依權利性質進行相關智慧財產資料、資訊之檢索分析。
        2.詳實記錄創作或研發過程。相關紀錄至少應包括可識別研發之
          人員、時間與內容等資訊。
  (三)品質確保能力:執行單位評估智慧財產權利化申請、審核權利品
        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1.創作或研發成果應確認是否符合成果營運策略目標之要求。
        2.創作或研發成果須經過審查核可後方得對外公開。
        3.對智慧財產之取得、運用提供有效激勵。
        4.將註冊申請等智慧財產事務委外者,應:
         (1)建立管理流程並訂定品質要求與遴選標準。
         (2)約定保密義務及相關智慧財產之權利歸屬。
  (四)資源整備能力:執行單位應依成果營運策略配置必要智慧財產相
        關人力、設施、場域等軟硬體與經費資源。其資源投入應符合下
        列要求:
        1.確保相關人員認知其工作與目標之關聯性。
        2.決定相關人員應備之智慧財產能力並採行取得該能力所需措施
          。
        3.對所採購產品可能侵害他人智慧財產之風險採取因應措施。
  (五)機密保護能力:執行單位應確保涉及機密之區域、設備、人員、
        資料(訊)受到管制。其管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權限管制:界定有接觸執行單位相關機密之人員,並設定不同
          機密等級之接觸權限。
        2.設備管制:對容易流失執行單位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設備,管控
          使用之人員、目的、方式與資料之流通。
        3.文件管制:對足以影響執行單位智慧財產相關權益之文件,設
          定文件機密等級、保密期限,以及傳遞、保存及銷毀等處理流
          程。
        4.區域管制:規劃界定管制區域與管制措施,包括特定區域門禁
          管制、限制客戶及參觀人員活動範圍。
        5.人員管理:
         (1)對新進人員既有之智慧財產與所負相關義務進行了解,以避
            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
         (2)與所屬人員簽定工作契約(或聘雇契約),並於契約明定智
            慧財產歸屬、保密要求;對參與重要創新研發計畫人員,應
            另以契約具體約定特定之智慧財產權利歸屬、特定保密要求
            。
         (3)對離職人員提醒相關智慧財產規定;涉及執行單位重要智慧
            財產者,應進行面談、再次提醒其所負義務,並評估是否約
            定競業禁止義務。
        6.研發委外或合作管理:
         (1)建立管理流程,包括對象之選擇評估流程、機密資料(訊)
            的使用範圍與方式。
         (2)約定保密義務及相關智慧財產之權利歸屬。
        7.合約管理:對於智慧財產取得、保護、維護與運用有影響之契
          約,應有專業人員審閱並確保保密之義務範圍界定清楚、智慧
          財產之權利歸屬約定明確。
  (六)調整因應能力:執行單位應依下列要求,因應業務、產品、技術
        趨勢變化或智慧財產法律變動等因素,滾動修正智慧財產運用策
        略規劃並檢討布局成本效益:
        1.就所擁有智慧財產以不同標準進行分類,如權利別、部門別、
          技術別、價值別、重要性等事項,建立清單或資料庫,並定期
          更新。
        2.依不同權利之性質,於權利期限屆滿前,評估維護之效益並決
          定是否繼續維護。
        3.定期審查確保成果營運策略持續合適、完備、有效。審查應:
         (1)檢視前次審查所採各項措施之現況與成效。
         (2)成果營運策略的執行結果,包括目標達成情形、內部稽核之
            結果、重大矯正措施之執行情況等。
         (3)因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評估成果營運策略之適宜性、完備
            性和有效性,決定策略規劃是否變更。

四、評核方式
  (一)定期評核應至少每四年一次。由資助單位視執行單位組織規模,
        委請適當人數之智慧財產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評核或洽請適當的第
        三方單位出具制度整備檢視報告。
  (二)資助單位應每年隨機對通過評核之執行單位進行不定期實地抽查
        ,或要求提供內部稽核報告(格式如附件)。
  (三)初次與定期評核應全面實地審查;不定期抽查可視需要擇取特定
        事項或計畫做為範圍。
  (四)偶發、零星之不符合情況,若非因制度失效所致,僅須列為後續
        評核之重點追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