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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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執行單位智慧財產營運能力檢視要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或資助單位評核認定執行單位是否具備智慧財產營運能力,
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創作或研發規劃階段擬定成果營運策略。
二、創作或研發過程進行智慧財產布局機會發掘。
三、評估智慧財產權利化申請、審核權利品質。
四、配合成果營運策略,配置必要智慧財產相關人力、設施、場域等軟硬
    體與經費資源。
五、確保涉及機密之區域、設備、人員、資料或資訊受到管制。
六、因應業務、產品、技術趨勢變化或智慧財產法律變動等因素,滾動修
    正智慧財產運用策略規劃並檢討布局成本效益。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計畫性質、規模、執行單位屬性等因素訂定分級分類之
認定基準及方式或共通規範。
〔立法理由〕
一、參酌本條例第十二條對規劃成果營運策略、落實智慧財產布局分析、
    確保智慧財產品質與完備該成果之保護及評估流通運用之要求,明定
    中央主管機關或資助單位,得評核認定執行單位內部是否具備智慧財
    產營運應有之能力及有無落實管理制度之執行。
二、考量政府資助之創新或研究發展計畫之金額規模不一、執行單位亦含
    括產學研等性質不同之組織,在內部管理要求之程度上宜有分類分級
    之彈性;並為減少因資助單位不同而產生認定標準歧異,爰於第二項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各資助單位建立共通性規範。各資助單位得
    就智財管理部分之既有制度評鑑,參酌納入上開共通規範,或採納中
    央主管機關評核認定結果,可銜接並收一致共通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