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資通安全稽核人才資料庫建置及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資通安全管理法、經濟部所管特定非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經濟部及所屬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稽
    核管理要點所定之資通安全稽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提升資通安全稽核作業之效率,本部得建置資通安全稽核人才資料
    庫(以下簡稱人才庫),建立候選稽核委員名單。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資通安全稽核作業時,得參考本部人才庫
    候選稽核委員名單聘請稽核委員。

四、為鼓勵同仁參與稽核作業,本部各機關(構)資訊單位得於每年年初
    ,依據機關(構)同仁前一年擔任稽核委員之工作難度、量度及貢獻
    度等情形,綜合考量覈實敘獎。

五、為持續培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資通安全稽核人才,並提升資安
    稽核能量,辦理稽核作業時,得邀請機關(構)內部之其他同仁擔任
    觀察員,參與稽核作業。

六、依第二點建置之人才庫,由本部資訊處定期更新。
〔立法理由〕
配合本部組織調整,修正幕僚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