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能源及水資源領域特定非公務機關之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該特定領域類型資通系統有另為規定防護基準
之必要,爰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訂定本防護基準(如附表),供相關領域廠(場)站實施各項資安防
護控制措施之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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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防護基準適用範圍為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受本部轄管之能源及水資源
領域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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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非公務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屬能源及水資源領域工業
控制系統者,應依本防護基準之附表執行控制措施;其餘資通系統,
仍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之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明定學生分發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盤點學生數及整理學籍資料,以確認分發對象人
數及就讀之系(所)群科。
二、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徵詢並蒐集學生轉學意願與需求,並納入學校停
辦計畫,作為學校主管機關擇定分發學校之參考依據。
三、學校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分發原則選定分發學校,提供學
生選填志願。
四、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配合學校主管機關辦理學生分發說明會,並彙整
學生志願選填表造冊後,函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分發結果。
五、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將分發學生學籍(包括歷年成績、助學措施及身
心障礙學生輔導轉銜表等)資料,妥善移交分發學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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