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能源及水資源領域特定非公務機關之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該特定領域類型資通系統有另為規定防護基準 之必要,爰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訂定本防護基準(如附表),供相關領域廠(場)站實施各項資安防 護控制措施之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