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能源及水資源領域工業控制系統資安防護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經濟部經資字第1110488432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附 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能源及水資源領域特定非公務機關之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該特定領域類型資通系統有另為規定防護基準
    之必要,爰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訂定本防護基準(如附表),供相關領域廠(場)站實施各項資安防
    護控制措施之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