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於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依資通安全
    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相關規定即
    時通報及應變,迅速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降低資通安全事件對
    本部業務之衝擊影響,並確保資通安全事件發生時之跡證保存,特訂
    定本作業程序。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二、本部成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小組(以下簡稱通報應變小組),
    於平時進行演練,並於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依事件等級進行通報及
    應變作業。
    通報應變小組組成如附件一,各分組代表如附件二,其任務如下:
    (一)事件指揮官:為通報應變小組總召集人,綜理全般業務,直接
          督導各單位聯絡人員及新聞發言人。
    (二)新聞發言人:為資通安全事件對外發布新聞或說明之單一窗口
          ,負責綜整與定期更新訊息。
    (三)執行秘書:為事件指揮官幕僚,負責督辦通報及應變小組各項
          業務。
    (四)情資及計畫組:
          1.本分組負責辦理下列事宜:
           (1)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情資分享:透過資通安全監控中心(
              SOC )、防毒軟體及系統釐清事件影響,並清查各單位受
              影響情形,據以完成資通安全事件各階段通報,分享惡意
              程式IoC(Indicators of Compromise)等。
           (2)應變策略及計畫研擬:於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依據
              事件情況研擬損害控制、復原作業及跡證保存計畫
          2.本分組由本部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資訊人員、業務單位及委
            外廠商或外部專家組成,並視需要申請數位發展部派員參與
            或納入政風處派員參與,以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應變執行組:
          1.本分組負責辦理下列事宜:
           (1)執行損害控制:依據情資及計畫組研擬之應變策略及計畫
              ,調度人員執行災害搶救及損害管制,防止次波攻擊及損
              害擴散。
           (2)復原作業:依據情資及計畫組研擬之復原作業,完成系統
              重建、弱點掃描或漏洞修補等事宜。
           (3)跡證保全及留存:確保受害系統與相關系統及網路設備事
              件日誌之保存及管理。
           (4)事件根因查找:依據系統保存跡證,完成鑑識分析,並追
              查防堵惡意中繼站。
           (5)提出改善建議:依據事件調查根因,提出短、中、長期改
              善建議。
          2.本分組由本部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資訊人員、業務單位及委
            外廠商或外部專家組成,並視需要申請數位發展部派員參與
            ,以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
配合數位發展部「各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程序」之規定
,修正第四項第四款第二目及第五項第二款各小組組成,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三、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程序應包含通報資通安全事件、召開事件應
    變會議、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事件根因分析及改善追蹤等項目(如
    附件三),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納入資通安全
    維護計畫中。
    前項各程序如下:
    (一)通報資通安全事件:
          1.本部應依本法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由情資
            及計畫組依數位發展部指定方式完成事件通報,並於本部即
            時通訊群組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相關事件處理人員。
          2.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除依前目規定辦理外;另須
            填寫「經濟部及轄管機關(構)資通安全事件速報單」陳報
            相關主管,並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數位發展部。
    (二)組成通報應變小組與召開事件應變會議: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
          安全事件應於完成初步損害控制後,召開事件應變會議,會議
          形式不拘,由事件指揮官主持討論下列事項,並視情況邀請數
          位發展部出席:
          1.資通安全事件概況。
          2.評估受影響範圍。
          3.其他必要之討論事項。
    (三)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
          1.由應變執行組執行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並辦理下列事項:
           (1)確認具體受害範圍,並優先恢復對外服務及核心資通系統
              運作,防止次波攻擊及擴散情形。
           (2)評估各系統是否於可容忍中斷時間內恢復服務及對利害關
              係人之影響,決定是否對外公告事件之相關內容。
           (3)於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後,依數位發展部指定之方式
              完成通知作業。
          2.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除依前目規定辦理外,並應
            辦理下列事項:
           (1)定時向事件指揮官、通報及應變小組成員及數位發展部回
              報控制措施成效。
           (2)倘涉及個人資料外洩,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
              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事件根因分析:由應變執行組執行事件根因分析,依資通安全
          事件等級辦理事項如下:
          1.除設備故障外,應依第四點規定辦理跡證保存,並由組長督
            導委外廠商或外部專家進行根因調查,提出紀錄分析;如有
            發現惡意程式,應提出惡意程式分析。
          2.依第四點規定辦理跡證保存時,如發現惡意程式,得請防毒
            軟體或資安服務公司檢測,並上傳至 Virus Check網站(ht
            tps://viruscheck.tw/)分析,以更新或強化相關偵測及聯
            防機制,不宜上傳至其他平臺。
          3.依據事件調查報告,評估短、中、長期資安管理改善策略,
            其內容如下:
           (1)短期:完成可立即性修補項目之調整,例如更換密碼或修
              補程式弱點等。
           (2)中期:依據事件根因提出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完成之強化作
              為,例如盤點老舊設備,並訂定汰換期程。
           (3)長期:依據事件受害情形,視需要提出二年內完成之管理
              改善建議,例如培養本部資安人員能力等。
          4.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由執行秘書將事件調查根因
            及改善策略提報事件指揮官核定,並由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彙
            整送交數位發展部。
    (五)改善追蹤:由應變執行組進行事件改善追蹤時,應辦理下列事
          項:
          1.評估改善作為期程。
          2.評估執行成效,並據以調整改善策略。
          3.配合數位發展部辦理相關改善作為。
          4.由執行秘書將各階段改善措施執行成效定期回報事件指揮官
            至完成各項改善措施為止,並由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彙整送交
            數位發展部。
          5.依數位發展部指定之方式,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第
            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應另以密件公文將該報告送交
            數位發展部。
          6.本部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後,相關改善事項應納入定
            期追蹤管考機制。
〔立法理由〕
一、依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公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
    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之權責事項,自一十一年八月二
    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爰配合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
    款「行政院」為「數位發展部」。
二、配合數位發展部「各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程序」之
    規定,修正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放寬通知方式。
三、配合數位發展部「各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程序」之
    規定,資通安全事件根因分析應依資通安全事件等級辦理,爰修正第
    二項第四款序文。另資通安全事件相關跡證可能包含機關敏感資訊,
    惡意程式建議送交防毒軟體或資安服務公司檢測,並上傳至 Virus C
    heck網站(https://viruscheck.tw/)分析,不宜上傳至其他平臺,
    爰修正第四款第二目規定。

四、為確保資通安全事件發生時,所保有跡證足以進行事件根因分析,應
    辦理下列事項,並應視事件情形辦理其他必要之跡證保存事項:
    (一)於日常維運資通系統時,應依附件四保存日誌( log),並定
          期備份於外部設備或媒體。
    (二)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應依下列原則進行跡證保存:
          1.進行跡證保存時,應優先採取隔離機制,包含設備關機、網
            路連線中斷或隔離、關閉服務、限制連線、限制權限、有限
            度修補漏洞等方式,以降低攻擊擴散。
          2.若系統無備援機制,應備份受害系統儲存媒介(例如硬碟、
            虛擬機映像檔)後,以乾淨儲存媒介重建系統,於完成系統
            測試後提供服務。
          3.若系統有備援機制,應將服務切換至備援系統提供服務,並
            保留受害系統及設備,於完成事件根因分析或完整備份後重
            建系統,經系統測試後切換至原系統提供服務。
          4.若備援設備亦為受害範圍,於重建受害系統時應以維持最低
            限度對外運作為原則,保存受害跡證。
    (三)於簽訂資通系統或服務之委外契約時,應依前二款規定於契約
          中定明紀錄保存及備份規定。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