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
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
、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或調度室之功能正
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
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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