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為鼓勵民間事業開發主導性新產品,發展高科技之新興產業,提升技術
  層次,改善工業結構,提高國際競爭能力,促進經濟成長,訂定本辦法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