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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四條
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民間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並符合左列各款規 定者為限: 一、財務健全。 二、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之研究發展專門 人才。 三、具有實際研究發展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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