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民間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並符合左列各款規
  定者為限:
  一、財務健全。
  二、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之研究發展專門
      人才。
  三、具有實際研究發展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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