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所指政府提供之補助款,以民間事業專為執行主導性新產品所支
  左列費用總和之二分之一為上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移轉費。
  五、國內、外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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