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所指政府提供之補助款,以民間事業專為執行主導性新產品所支 左列費用總和之二分之一為上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移轉費。 五、國內、外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