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 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 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 造業。但屠宰業或僅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
二、一定面積:廠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 尺以上。
三、一定電力容量、熱能: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二. 二五千瓦以上。
四、「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一覽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