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之區內事業,園管局應自申請之日
起,一個月內核定之。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有關資料,指區內事業設立申請書所規定應檢附
之資料。
區內事業之業務須經其他機關許可者,園管局應會同各該業務許可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之。
區內事業之設立,得以個人或事業籌備處名義申請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理由同第四條修正
    說明一。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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