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協議價購,得由園管局或分局委託不動產估價
師鑑定土地或建築物之價格,並聘請專家學者評定後辦理。
〔立法理由〕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理由同第四
條修正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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