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依本標準向園管局或 分局或區內私有土地出租人繳納土地租金及費用;區內私有土地所有人委 託園管局或分局代為管理出租者,土地租金及費用得約定由園管局或分局 代為收取。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理由同第六 條修正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