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依本標準向園管局或
分局或區內私有土地出租人繳納土地租金及費用;區內私有土地所有人委
託園管局或分局代為管理出租者,土地租金及費用得約定由園管局或分局
代為收取。
〔立法理由〕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理由同第六
條修正說明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