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本分處無法抄錄用戶排放廢(污)水水量或檢測水質時,其水量與水質,
應依前三次已有量測紀錄中之最大水量與最高水質計算。
前項用戶排放廢(污)水之水量與水質,經連續二次無法抄錄或檢測時,
本分處得通知約期候抄或候檢,屆時仍無法抄錄水量或檢測水質時,依第
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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