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處無法抄錄用戶排放廢(污)水水量或檢測水質時,其水量與水質, 應依前三次已有量測紀錄中之最大水量與最高水質計算。 前項用戶排放廢(污)水之水量與水質,經連續二次無法抄錄或檢測時, 本分處得通知約期候抄或候檢,屆時仍無法抄錄水量或檢測水質時,依第 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