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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本分處因用戶違規排水,所衍生費用之處理】
因用戶排放廢(污)水造成需增加下列費用時,其費用應由該用戶支付: 一、污水下水道系統因用戶違規排放廢(污)水所造成設施受損害或所需 之清理、維修等費用。 二、本分處遭環保主管機關科處之罰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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