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事業用戶所裝置廢(污)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安裝條件及方法應經本
分處認可後,始得設置使用。
事業用戶對廢(污)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每年至少校正一次,但如經
本分處查核已無法準確計量時,另應依本分處之通知辦理校正,並將結果
送本分處備查;其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於校正或送修之當月污水計量,以
前十二個月之平均值計算。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校正應送設施原廠或全
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校正機構辦理。
事業用戶廢(污)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無法準確記錄流量時,須於三日
內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本分處,並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及改善措
施計畫,經本分處審查核可後,得准予限期改善;事業用戶廢(污)水累
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修復或改裝完成時,亦同。其改善期間當月之污水計量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事業用戶廢(污)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經本分處查核未能正確計量,經
本分處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其當月污水計量應依前三次已有
量測紀錄中之最大水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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