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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經濟部(下列簡稱本部)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
    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為執行受疫情影響之艱困事
    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特訂定本須知。

貳、期程
    一、依本須知申請109年7月至9月補貼案,受理時間自109年9月1日起
        至經費用罄為止,或最遲至109年10月31日止。
    二、本部得視疫情發展、產業受影響情形及預算支用情形,於109年1
        0月31日前公告後續補貼期程。

參、申請資格
    一、申請事業須為艱困事業,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會展產業:
              1.所營事項登記須包含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營業項目代碼
                :JB01010)之專業會議服務業、專業展覽服務業、會展
                場地業、會展物流業、會展裝潢業。
              2.其他經本部認定從事會展相關產業之事業。
        (二)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於公告受理日 (109年9月1日)前已
              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詳附表一),並
              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
              口廠商登記,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但從事製造業務且依
              法辦理工廠登記或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已有主管機關核
              發之證明文件者),應向本部工業局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
              補貼。
              1.依我國海關貿易統計資料,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
                萬美元以上者。
              2.108 年三角貿易實績減半認列之金額,加依我國海關貿
                易統計資料,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合計達150萬美元
                以上者。該三角貿易實績依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聯合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或高雄市進出口商
                業同業公會核發之實績證明認定。
    二、艱困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
        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符合下列艱
        困要件之一:
        (一)於109年7月至8月期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
              03) 之合計營業額應較108年或107年同期之合計營業額減
              少達50%。
        (二)於109年7月至9月期間任1個月營業額較108年或107年同月
              營業額減少達50%。
    三、申請事業如屬興櫃、上櫃或上市公司,109年上半年或第3季每股
        盈餘( Earnings Per Share;EPS)應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
    四、實際申請事業如為分公司,應以總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外國公司
        於國內設置之分公司得申請本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肆、補貼內容及範圍
    一、薪資補貼
        (一)補貼月份:最多補貼109年7月至9月3個月份,說明如下:
              1.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年7月者,補貼月份為109年7月至9
                月。
              2.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年8月者,補貼月份為109年8月及9
                月。
              3.艱困事實發生於109年9月者,補貼月份為109年9月。
        (二)補貼金額之計算:以申請事業於補貼月份支付每一本國員
              工(以下簡稱員工)每月薪資之40%計算,如每一員工每
              月薪資之40%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以新臺幣2萬元計之。
              認定如下:
              1.員工之認定:該員工須在109年6月之本國全職員工及薪
                資清冊內,且扣除下列人員:
               (1)109年6月至9月之部分工時者。
               (2)109年7月至9月離職之員工。
               (3)109年7月至9月到職之員工。
              2.每一員工每月薪資之認定:以每一員工109年6月經常性
                薪資為準(每月給付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
                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核給(詳見附表二)。
    二、營運資金補貼:
        (一)依申請事業109年6月本國全職員工及薪資清冊,扣除部分
              工時工作者之人數後,再乘以1萬元計算之。
        (二)109年4月至6月曾獲營運資金補貼者,不再補貼。

伍、事業應遵行事項
    一、補貼期間:
        (一)不可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裁員(資遣)或對員工減
              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
        (二)不可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三)不可重複受領其他政府機關之薪資補貼或營運資金補貼。
    二、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陸、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會展產業附件一之一、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附件一之二
        )及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二、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1.如於本申報書中拆分單月營業額者,應於申報書註明各
                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及應檢附所拆分各單
                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
              2.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
                文件者,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
        (二)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 (405):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
              定之調降查定銷售額證明文件(405表之單月營業額拆分係
              以當期之月平均營業額認定)。
    三、公會所核發之三角貿易實績證明文件:認列三角貿易實績者,須
        檢附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
        公會或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核發之實績證明。
    四、109年6月之本國全職員工及薪資清冊(附件三),全職員工應以
        下列文件證明之:
        (一)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工時員工。
        (二)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工時員工
              。
        (三)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
        (四)其他經本部認可之文件。
        申請事業無法檢附上述證明文件者,視為員工 1人,其每月薪資
        以勞動部發布之「每月基本工資」認定之 (即:薪資補貼每月為
        新臺幣23,800元×40%×補貼月數,加計營運資金補貼新臺幣 1萬
        元 ),本部並得一次撥付之。如申請事業為同一負責人,且均有
        前述情形者,其領取本部補貼以一次為限;申請事業依本項規定
        受領本部補貼者,該申請事業之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其他政府機
        關之個人紓困津貼或補貼。
        補貼期間員工人數如有異動者,最遲應於 109年10月12日前提交
        異動名冊(附件四)。如有離職者,申請事業於檢附異動名冊時
        ,應說明其離職原因。
    五、109年6月薪資轉帳證明,無薪資轉帳證明者得以薪資印領清冊代
        之。前述視為員工 1人之情形者,無須檢附本國全職員工及薪資
        清冊及證明文件。
    六、申請事業如符合第3季每股盈餘(Earnings Per Share;EPS)應
        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規定者,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第 3季綜合
        損益表(應與公開資訊觀測站後續公告之第3季資料相符)。

柒、申請及受理方式
    一、書面申請:得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薪資
        及營運資金補貼案(會展產業或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掛號
        郵寄者,送達日期以郵戳為憑,申請資料收受資訊如下:
        1.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2.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3.郵寄或親自送達地址:
         (1)會展產業: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五號3C-36室。
         (2)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臺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4.電話:
         (1)會展產業: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0800-628-988。
         (2)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0800-628-100。
    二、線上申請:
        1.至 https://subsidy.meettaiwan.com/網站線上申請,並於截
          止日下午6時前完成。
        2.申請案件文件齊備,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完成受理。
    三、申請案件文件不齊備者,不予受理;文件不齊備,包含未依本申
        請須知檢附應備文件、申請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拆分
        各單月營業額未用印、申報三角貿易實績者未附證明文件、文件
        錯誤、缺漏或其他明顯錯誤者。

捌、審查及查核作業
    一、審查方式︰
        (一)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審查其申請資格、條件、補貼
              期間及補貼金額等。
        (二)文件齊備但經審查不合格而得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
              次日起 7日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受理截止後,不得補正。
        (三)受補貼事業於 109年7月至9月有員工離職之情事者,本部
              得依實際僱用狀況減少薪資補貼數額。
        (四)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公司之營業額合
              併計算。
        (五)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
              或商業登記法第 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
              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
              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六)審查階段如有疑義時,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
              位要求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二、查核作業:
        (一)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
              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亦得隨
              時派員前往申請事業瞭解其員工僱用情形。
        (二)受補貼事業受查核時應備妥員工出勤紀錄、員工薪資清冊
              及薪資轉帳證明、員工自行離職或裁員紀錄、員工人數相
              關證明文件(如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提繳等
              相關文件)、發票清單及其他查核人指定之佐證文件等,
              供查核人員稽核比對。
        (三)受補貼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
              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1.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
              3.有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薪資補貼或營運資金
                補貼之情事。
              4.經本部認定有損及員工權益之情事。
              5.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6.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玖、補貼經費撥付方式
    一、薪資補貼之給付,以下列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
        (一)分期撥付:
              1.第一期給付於完成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撥付不含最後一個
                月之薪資補貼(如艱困事實發生於109年7月者,撥付7月
                至8月薪資補貼;如艱困事實發生於109年8月者,撥付8
                月薪資補貼;如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年9月者,撥付9月
                薪資補貼)。
              2.第二期給付,撥付所餘薪資補貼款項。申請事業員工人
                數如有異動,應於 109年10月12日前提供補貼月份員工
                異動名冊,據以審查撥付所餘薪資補貼款項。另申請事
                業申請時,以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認定營收減少事實者
                ,應於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後,提交對應期間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及其尚未提交之單月統
                一發票明細表。
        (二)申請事業有提交員工異動名冊,但未於異動名冊註明異動
              原因,或以統一發票明細表提出申請,未配合提供完成申
              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得不撥付所
              餘薪資補貼款項,如經限期通知仍未提供者,視同未配合
              查核,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
              分補貼款項。
        (三)申請事業如可提供補貼期間每個月異動名冊者,得一次撥
              付所有薪資補貼款項。
    二、營運資金補貼之給付,於審查合格後一次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
        帳戶。
    三、以上款項均以匯款之方式撥付,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拾、本部得視疫情發展情況及經費補貼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公告之。

拾壹、網站及聯繫窗口
      一、本須知公告於
          (一)經濟部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事業防疫及紓困振興專區:
                https://www.moea.gov.tw/MNS/covid-19/home/Home.a
                spx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應疫情及紓困振興專區」:
                https://www.trade.gov.tw/Pages/COVID_19_ Prevent
                ion.aspx?nodeID=4115
          (三)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 「MEET TAIWAN」計畫
                網站:
                https://www.meettaiwan.com/zh_TW/index.html
      二、線上申請網站:https://subsidy.meettaiwan.com/
      三、客服窗口
          (一)經濟部1988紓困與振興輔導專線。
          (二)國際貿易局電話:0800-002-571,02-2351-0271按8。
          (三)會展產業: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0800-628-98
                8。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
                展協會0800-62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