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會展產業及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經濟部經授貿字第1094004327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 點、第9點,並自109年9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際貿易

法規異動

修正

參、申請資格
    一、申請事業須為艱困事業,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會展產業:
              1.所營事項登記須包含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營業項目代碼
                :JB01010)之專業會議服務業、專業展覽服務業、會展
                場地業、會展物流業、會展裝潢業。
              2.其他經本部認定從事會展相關產業之事業。
        (二)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於公告受理日 (109年9月1日)前已
              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詳附表一),並
              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
              口廠商登記,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但從事製造業務且依
              法辦理工廠登記或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已有主管機關核
              發之證明文件者),應向本部工業局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
              補貼。
              1.依我國海關貿易統計資料,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
                萬美元以上者。
              2.108 年三角貿易實績減半認列之金額,加依我國海關貿
                易統計資料,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合計達150萬美元
                以上者。該三角貿易實績依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聯合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或高雄市進出口商
                業同業公會核發之實績證明認定。
    二、艱困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
        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符合下列艱
        困要件之一:
        (一)於109年7月至8月期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
              03) 之合計營業額應較108年或107年同期之合計營業額減
              少達50%。
        (二)於109年7月至9月期間任1個月營業額較108年或107年同月
              營業額減少達50%。
    三、申請事業如屬興櫃、上櫃或上市公司,109年上半年或第3季每股
        盈餘( Earnings Per Share;EPS)應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
    四、實際申請事業如為分公司,應以總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外國公司
        於國內設置之分公司得申請本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玖、補貼經費撥付方式
    一、薪資補貼之給付,以下列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
        (一)分期撥付:
              1.第一期給付於完成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撥付不含最後一個
                月之薪資補貼(如艱困事實發生於109年7月者,撥付7月
                至8月薪資補貼;如艱困事實發生於109年8月者,撥付8
                月薪資補貼;如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年9月者,撥付9月
                薪資補貼)。
              2.第二期給付,撥付所餘薪資補貼款項。申請事業員工人
                數如有異動,應於 109年10月12日前提供補貼月份員工
                異動名冊,據以審查撥付所餘薪資補貼款項。另申請事
                業申請時,以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認定營收減少事實者
                ,應於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後,提交對應期間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及其尚未提交之單月統
                一發票明細表。
        (二)申請事業有提交員工異動名冊,但未於異動名冊註明異動
              原因,或以統一發票明細表提出申請,未配合提供完成申
              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得不撥付所
              餘薪資補貼款項,如經限期通知仍未提供者,視同未配合
              查核,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
              分補貼款項。
        (三)申請事業如可提供補貼期間每個月異動名冊者,得一次撥
              付所有薪資補貼款項。
    二、營運資金補貼之給付,於審查合格後一次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
        帳戶。
    三、以上款項均以匯款之方式撥付,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