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銷農產品集貨場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14日

條文關聯

  設置集貨場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設置地點應交通便利,地勢平坦,及排水良好。
  二、場地總面積應在一、000平方公尺以上,場屋面積應在三五0平
      方公尺以上。
  三、場地場屋應環境清潔,光線充足,空氣流通、場屋構造牢固、地面
      平整乾燥,並鋪設混凝土。
  四、完善之水電設備。
  五、集貨場作業應有設備如附件一。
  六、集貨場辦理檢疫處理者,應有檢驗機構規定之消毒設施。
  七、集貨場之設施,應按進貨、選別、分級包裝、出貨、不合格品處理
      、及其他必要措施等作業程序佈置之。
  前項第一、第二及第三款規定,臺灣東部地區因情形特殊,得專案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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