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集貨場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設置地點應交通便利,地勢平坦,及排水良好。
二、場地總面積應在一、000平方公尺以上,場屋面積應在三五0平
方公尺以上。
三、場地場屋應環境清潔,光線充足,空氣流通、場屋構造牢固、地面
平整乾燥,並鋪設混凝土。
四、完善之水電設備。
五、集貨場作業應有設備如附件一。
六、集貨場辦理檢疫處理者,應有檢驗機構規定之消毒設施。
七、集貨場之設施,應按進貨、選別、分級包裝、出貨、不合格品處理
、及其他必要措施等作業程序佈置之。
前項第一、第二及第三款規定,臺灣東部地區因情形特殊,得專案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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