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銷農產品集貨場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之集貨場,係指執行臨場檢驗外銷青果蔬菜而進行之集貨,
  選別、分級、包裝及其他必要處理之場所。

  公司行號或產銷團體設置之集貨場,應依本辦法辦妥登記,始得申請檢
  驗機構派員臨場執行檢驗。

  設置集貨場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設置地點應交通便利,地勢平坦,及排水良好。
  二、場地總面積應在一、000平方公尺以上,場屋面積應在三五0平
      方公尺以上。
  三、場地場屋應環境清潔,光線充足,空氣流通、場屋構造牢固、地面
      平整乾燥,並鋪設混凝土。
  四、完善之水電設備。
  五、集貨場作業應有設備如附件一。
  六、集貨場辦理檢疫處理者,應有檢驗機構規定之消毒設施。
  七、集貨場之設施,應按進貨、選別、分級包裝、出貨、不合格品處理
      、及其他必要措施等作業程序佈置之。
  前項第一、第二及第三款規定,臺灣東部地區因情形特殊,得專案申請
  。

  集貨場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技術員:
  一、就集貨場經營業務種類分置經檢驗機構審查合格之技術員。
  二、技術員之年齡順在二十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並具有左列條件之一
      :
  (一)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或大專院校農業科系畢業者。
  (二)具有與前目同等學力,並對擬任工作有二年以上經驗,具備經歷
        證件者。
  三、每一集貨場以設置技術員一人為原則,申請兼場者,以兼任一場為
      限,但兩場不得同時開場。

  使用冷藏貨櫃之集貨場,得由業者選擇適當地點專案報請當地檢驗機構
  核定。

  設場申請應填具集貨場設置申請書如附件二一式兩份,並檢附左列文件
  各一份:
  一、集貨場場地位置圖。
  二、集貨場建築物平面圖。
  三、集貨場作業設備清單。
  四、公司行號證照影本或社團登記證明。
  五、當地縣市政府同意書。
  六、集貨場場地場屋所有權證件。

  集貨場核准登記事項變更時,設場人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三,
  一式兩份,連同變更事項有關證件送當地檢驗機構審查。

  集貨場經營業務種類,以核准登記者為限。同一集貨場同時辦理不同果
  蔬集貨業務者,應以不影響各別控制出貨品質為原則。

  擬任集貨場技術員,應填具履歷表如附件四,一式兩份,連同學經歷證
  件影本一份及一吋半身光面近照四張,由設場人函送當地檢驗機構審查
  。

  已登記之集貨場技術員,經指派服務場所後,如有異動,設場人應於異
  動後一週內,函告當地檢驗機構轉報上級檢驗機構備查。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核准登記之集貨場,不符本辦法第四條設廠標準者
  ,應俟改善完竣後始後開場作業。

  集貨場設施及其作業影響集貨、選別、分級、包裝或不配合檢驗業務者
  ,檢驗機構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開場一至三個月。

  集貨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當地檢驗機構撤銷其登記:
  一、設場人申請撤銷登記者。
  二、一年內經停場處分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一冊133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