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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執行石門水庫蓄水範圍違規事件處理程序│
│表 │
├──────┬────┬────┬────┬────────┤
│項目 │違反法令│主管機關│管理機關│處理程序 │
├──┬───┼────┼────┼────┼────────┤
│船筏│無動力│水利法第│經濟部(│經濟部水│一、由本局會同保│
│ │手划船│九十三條│處分書授│利處北區│ 安警察總隊第│
│ │、橡皮│、第九十│權經濟部│水資源局│ 五隊現場拍照│
│ │艇、未│五條、臺│水利處北│ │ 、製作違規事│
│ │具船型│灣省水庫│區文資源│ │ 件現場紀錄(│
│ │之浮具│蓄水範圍│局決行)│ │ 如附件一),│
│ │、船屋│使用管理│ │ │ 違規物品拖回│
│ │。 │辦法。 │ │ │ 石門水庫大竹│
│ │ │ │ │ │ 坑水域保管,│
│ │ │ │ │ │ 製作扣留紀錄│
│ │ │ │ │ │ (如附件二)│
│ │ │ │ │ │ ,並移送書 (│
│ │ │ │ │ │ 如附件三)送│
│ │ │ │ │ │ 石門水庫管理│
│ │ │ │ │ │ 石門水庫管理│
│ │ │ │ │ │ 中心彙辦。 │
│ ├───┼────┤ │ ├────────┤
│ │動力小│水利法第│ │ │未經本局同意於石│
│ │船、管│九十三條│ │ │門水庫水域內行駛│
│ │筏、 │、第九十│ │ │動力船(管)筏或│
│ │FRP 製│五條、臺│ │ │非法找魚者: │
│ │小船、│灣省水庫│ │ │一、由本局會同保│
│ │橡皮艇│蓄水範圍│ │ │ 安警察總隊第│
│ │。 │使用管理│ │ │ 五隊現場拍照│
│ │ │辦法。 │ │ │ 、製作違規事│
│ │ │ │ │ │ 件現場紀錄(│
│ │ │ │ │ │ 如附件一),│
│ │ │ │ │ │ 違規物品拖回│
│ │ │ │ │ │ 石門水庫大竹│
│ │ │ │ │ │ 坑水域保管,│
│ │ │ │ │ │ 製作扣留紀錄│
│ │ │ │ │ │ (如附件二)│
│ │ │ │ │ │ ,並移送書(│
│ │ │ │ │ │ 如附件三)送│
│ │ │ │ │ │ 石門水庫管理│
│ │ │ │ │ │ 中心彙辦。 │
│ │ │ │ │ │二、石門水庫管理│
│ │ │ │ │ │ 中心依前項資│
│ │ │ │ │ │ 料簽奉核定後│
│ │ │ │ │ │ ,照章科罰處│
│ │ │ │ │ │ 分。 │
│ │ │ │ │ │三、違規物品俟罰│
│ │ │ │ │ │ 鍰繳清後,由│
│ │ │ │ │ │ 行為人自行拖│
│ │ │ │ │ │ 回保管。 │
├──┼───┼────┼────┼────┼────────┤
│船筏│動力小│小船管理│桃園縣政│桃園縣政│一、由本局會同保│
│ │船、管│規則第七│府 │府 │ 安警察總隊第│
│ │筏、 │十九條、│ │ │ 五隊現場拍照│
│ │FRP 製│臺灣省管│ │ │ 、製作違規事│
│ │小船、│筏管理準│ │ │ 件現場紀錄(│
│ │橡皮艇│則。 │ │ │ 如附件一),│
│ │。 │ │ │ │ 違規物品拖回│
│ │ │ │ │ │ 石門水庫大竹│
│ │ │ │ │ │ 坑水域保管,│
│ │ │ │ │ │ 製作扣留紀錄│
│ │ │ │ │ │ (如附件二)│
│ │ │ │ │ │ ,並移送書(│
│ │ │ │ │ │ 如附件三)送│
│ │ │ │ │ │ 石門水庫管理│
│ │ │ │ │ │ 中心彙辦。 │
│ │ │ │ │ │二、石門水庫管理│
│ │ │ │ │ │ 中心依前項資│
│ │ │ │ │ │ 料簽奉核定後│
│ │ │ │ │ │ ,函報桃園縣│
│ │ │ │ │ │ 政府照章科罰│
│ │ │ │ │ │ 。 │
│ │ │ │ │ │三、違規物品俟罰│
│ │ │ │ │ │ 鍰繳清後,由│
│ │ │ │ │ │ 行為人自行拖│
│ │ │ │ │ │ 回保管。 │
│ ├───┼────┼────┼────┼────────┤
│ │無主船│水利法第│經濟部(│經濟部水│一、由本局會同保│
│ │筏及其│九十三條│授權經濟│利處北區│ 安警察總隊第│
│ │他漂流│、第九十│部水利處│水資源局│ 五隊現場拍照│
│ │物 │五條、臺│北區水資│ │ 、製作違規事│
│ │ │灣省水庫│源局) │ │ 件現場紀錄(│
│ │ │蓄水範圍│ │ │ 如附件一),│
│ │ │使用管理│ │ │ 違規物品拖回│
│ │ │辦法。 │ │ │ 石門水庫大竹│
│ │ │ │ │ │ 坑水域保管,│
│ │ │ │ │ │ 製作扣留紀錄│
│ │ │ │ │ │ (如附件二)│
│ │ │ │ │ │ ,並移送書(│
│ │ │ │ │ │ 如附件三)送│
│ │ │ │ │ │ 石門水庫管理│
│ │ │ │ │ │ 中心彙辦。 │
│ │ │ │ │ │二、石門水庫管理│
│ │ │ │ │ │ 中心依前項資│
│ │ │ │ │ │ 料簽奉核定後│
│ │ │ │ │ │ ,依民法無主│
│ │ │ │ │ │ 物規定處理。│
├──┼───┼────┼────┼────┼────────┤
│其他│游泳、│水利法第│經濟部(│經濟部水│一、勸導離開並由│
│活動│滑水、│九十三條│授權經濟│利處北區│ 保安警察總隊│
│ │垂釣、│、第九十│部水利處│水資源局│ 第五隊製作勸│
│ │沐浴、│五條、臺│北區水資│ │ 導記錄備查(│
│ │潛水。│灣省水庫│源局) │ │ 如附件四) │
│ │ │蓄水範圍│ │ │二、不聽從或累犯│
│ │ │使用管理│ │ │ 者: │
│ │ │辦法。 │ │ │ 1.由本局會同│
│ │ │ │ │ │ 保安警察總│
│ │ │ │ │ │ 隊第五隊現│
│ │ │ │ │ │ 場拍照、製│
│ │ │ │ │ │ 作違規事件│
│ │ │ │ │ │ 現場紀錄 (│
│ │ │ │ │ │ 如附件一)│
│ │ │ │ │ │ ,並移送書│
│ │ │ │ │ │ ( 如附件三│
│ │ │ │ │ │ )送經管組│
│ │ │ │ │ │ 彙辦。 │
│ │ │ │ │ │ 2.經管組依前│
│ │ │ │ │ │ 項資料簽奉│
│ │ │ │ │ │ 核定後,照│
│ │ │ │ │ │ 章科罰處分│
│ │ │ │ │ │ 。 │
│ │ │ │ │ │ 3 違規行為所│
│ │ │ │ │ │ 涉船(管)│
│ │ │ │ │ │ 筏等依本程│
│ │ │ │ │ │ 序相關規定│
│ │ │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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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執行石門文庫蓄水範圍違規事件現場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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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
├──────────────────────────────┤
│地點:石門水庫 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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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 違反法令│□臺灣省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
│ │ │ │ 理辦法第 條。│
│ │ │ │□水利法第九十三條。 │
│ │ │ │□水利法第九十五條。 │
│ │ │ │□小船管理規則第七十九條。│
│ │ │ │□臺灣省管筏管理準則第 │
│ │ │ │ 條。 │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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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行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或│住址│行為人簽名│
│人資料 │ │ │其他證件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同執行│ │
│單位及人│ │
│員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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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案件處理應將現場違規事實拍照存證(含船(管)筏、人物)
並請違規行為人簽名。
二、本表一式二份(一份隨同現場照片移送本局相關組室彙辦,另
一份自存備查)。
執行單位:
執行人員: (簽章)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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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執行石門水庫蓄水範圍違規事件違規物品│
│扣留紀錄(收據) │
├─┬──────┬───┬─────────────────┤
│違│ │違反 │ □臺灣省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
│規│ │法令 │ 法第 條。 │
│事│ │ │ □水利法第九十三條。 │
│實│ │ │ □水利法第九十五條。 │
│ │ │ │ □小船管理規則第七十九條。 │
│ │ │ │ □臺灣省管筏管理準則第 條。│
│ │ │ │ □其他( )。 │
├─┼───┬──┼───┼───┬───────┬─────┤
│行│姓名 │性別│出生年│籍貫 │住址 │身分證字號│
│為│ │ │月日 │ │ │ │
│人├───┼──┼───┼───┼───────┼─────┤
│資│ │ │ │ │ │ │
│料│ │ │ │ │ │ │
├─┼───┼──┼───┼───┼──────┬┴─┬───┤
│扣│名稱 │數量│單位 │品質 │所有人(持有│存放│行為人│
│留│ │ │ │ │人或保管人)│地點│簽章 │
│物├───┼──┼───┼───┼──────┼──┼───┤
│品│ │ │ │ │ │ │ │
│ │ │ │ │ │ │ │ │
├─┴───┴──┴───┴───┴──────┴──┴───┤
│一、右列物品俟違規行為人繳交罰金後,憑繳款書收據及本紀錄自行│
│ 向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領回,若自扣留之日起,逾六個月│
│ 無人領回者,本局則依無主物規定處理。 │
│二、本筆錄一式三份,分送違規行為人及本局各一份,一份存件備查│
│ 。 │
│ 執行單位及人員: (簽章) │
│ 證明人: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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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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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經濟部水利處北區資源局執行石門水庫蓄水範圍違規事件移送書
茲查獲 書於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內從事違規行為,檢具后附資
料,送情彙辦。
□違規事件現場紀錄一份。
□違規事件勸導紀錄一份。
□違規品扣留紀錄(收據)一份。
□其他( ) 份。
此 致
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第五隊隊長:
附件四
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執行石門水庫蓄水範圍違規事件勸導紀錄
年 號
┌──────────────────────────────┐
│時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
├──────────────────────────────┤
│地點:石門水庫 水域 │
├───┬───┬───────┬──────────────┤
│違 │ │違反法令 │□臺灣省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
│規 │ │ │ 辦法第 號。 │
│事 │ │ │□水利法第九十三條。 │
│實 │ │ │□水利法第九十五條。 │
│ │ │ │□其他( )。 │
├───┼───┼───┬───┴──┬───────┬───┤
│違 │姓名 │出生年│身份證字號(│住址 │行為人│
│規 │ │月日 │或其他證件字│ │簽名 │
│行 │ │ │) │ │ │
│為 ├───┼───┼──────┼───────┼───┤
│人 │ │ │ │ │ │
│資 ├───┼───┼──────┼───────┼───┤
│料 │ │ │ │ │ │
├───┼───┴───┴──────┴───────┴───┤
│會同執│ │
│行單位│ │
│及人員│ │
│意見 │ │
└───┴──────────────────────────┘
附註:一、案件處理現場違規事實拍照存證(含船(管)筏、人物)並請
違規行為人簽名。
二、違規行八所涉船(管)筏依本局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內違規事件
處理程序辦理。
三、本表一式二份(一分隨同現場照片移送本局相關組室彙辦,另
一份自存備查)。
執行單位:
執行人員: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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