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潭堰水庫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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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青潭堰水庫(以下簡稱本
    水庫)所攔蓄新店溪水源及小粗坑發電尾水,供家用及公共給水標的
    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為管理機關,負責操
    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淡水河支流新店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
    (一)溢流堰。
    (二)取水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之運轉
          。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嚴重威
          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
          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本水庫水位之放水。
    (五)上限:本水庫最高之安全蓄水標高水位。
    (六)下限:本水庫最低之安全取水標高水位。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之蓄水利用,上限為二十二‧六公尺,下限為二十二‧二公尺
    ;但為淨水及本水庫系統設備維修、減少本水庫淤積、取水操作或上
    游流量增加時之調節性放水所需,得不受下限水位限制。
〔立法理由〕
一、配合溢流段各固定輪閘門門扉均加高十公分之設備現況,爰予修訂,
    以符實際。
二、考量進行本水庫閘門、取水與淨水等相關設施維修時,常需降低本水
    庫水位方能進行;且配合近年來極端氣候淨水操作需求,取水量偶有
    突發變動,期間水庫水位難以維持,故增加得不受最低水位限制相關
    情境之文字內容,以符實際操作需求。

六、本水庫所攔蓄之水量係供應北水處原水之取用,經淨水處理後供給大
    臺北地區家用及公共給水,取水量視供水區域需求作機動調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當入流量大於北水處長興及公館等二座淨水場取水量,自由溢
    流無法抑制水位上升時,為保持水位不超過上限水位二十二‧六公尺
    ,應開啟溢洪道閘門進行放水。
〔立法理由〕
配合溢流段各固定輪閘門門扉均加高十公分之設備現況,爰予修訂,以符
實際。

八、本水庫於洪水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九、本水庫洩洪或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應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本
    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臺北市政府與
    新北市政府及各所屬水利局、警察局、消防局、新店區公所等機關轉
    知所屬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當本水庫發生特殊洪水或設施異常狀況時,應即時採行緊急處理,開
    啟溢洪道緊急放水因應。

十一、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
      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放水警報。

十二、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