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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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青潭堰水庫(以下簡稱本
水庫)所攔蓄新店溪水源及小粗坑發電尾水,供家用及公共給水標的
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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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水庫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為管理機關,負責操
作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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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淡水河支流新店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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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溢流堰。
(二)取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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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之運轉
。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嚴重威
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
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本水庫水位之放水。
(五)上限:本水庫最高之安全蓄水標高水位。
(六)下限:本水庫最低之安全取水標高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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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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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水庫之蓄水利用,上限為二十二‧六公尺,下限為二十二‧二公尺
;但為淨水及本水庫系統設備維修、減少本水庫淤積、取水操作或上
游流量增加時之調節性放水所需,得不受下限水位限制。
〔立法理由〕 一、配合溢流段各固定輪閘門門扉均加高十公分之設備現況,爰予修訂,
以符實際。
二、考量進行本水庫閘門、取水與淨水等相關設施維修時,常需降低本水
庫水位方能進行;且配合近年來極端氣候淨水操作需求,取水量偶有
突發變動,期間水庫水位難以維持,故增加得不受最低水位限制相關
情境之文字內容,以符實際操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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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水庫所攔蓄之水量係供應北水處原水之取用,經淨水處理後供給大
臺北地區家用及公共給水,取水量視供水區域需求作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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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洪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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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水庫當入流量大於北水處長興及公館等二座淨水場取水量,自由溢
流無法抑制水位上升時,為保持水位不超過上限水位二十二‧六公尺
,應開啟溢洪道閘門進行放水。
〔立法理由〕 配合溢流段各固定輪閘門門扉均加高十公分之設備現況,爰予修訂,以符
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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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水庫於洪水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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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水庫洩洪或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應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本
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臺北市政府與
新北市政府及各所屬水利局、警察局、消防局、新店區公所等機關轉
知所屬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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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緊急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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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當本水庫發生特殊洪水或設施異常狀況時,應即時採行緊急處理,開
啟溢洪道緊急放水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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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
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放水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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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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