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水庫之蓄水利用,上限為二十二‧六公尺,下限為二十二‧二公尺
;但為淨水及本水庫系統設備維修、減少本水庫淤積、取水操作或上
游流量增加時之調節性放水所需,得不受下限水位限制。
〔立法理由〕 一、配合溢流段各固定輪閘門門扉均加高十公分之設備現況,爰予修訂,
以符實際。
二、考量進行本水庫閘門、取水與淨水等相關設施維修時,常需降低本水
庫水位方能進行;且配合近年來極端氣候淨水操作需求,取水量偶有
突發變動,期間水庫水位難以維持,故增加得不受最低水位限制相關
情境之文字內容,以符實際操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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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水庫當入流量大於北水處長興及公館等二座淨水場取水量,自由溢
流無法抑制水位上升時,為保持水位不超過上限水位二十二‧六公尺
,應開啟溢洪道閘門進行放水。
〔立法理由〕 配合溢流段各固定輪閘門門扉均加高十公分之設備現況,爰予修訂,以符
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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