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油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始得開
  始營業。
  加油站取得許可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撤銷其許可,並註銷
  其執照。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
  前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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