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油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加油站以專營汽、柴油之供售為限。但不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其他
  法令規定時,得兼營汽、機車之潤滑油脂、簡易保養、洗車、汽機車用
  品、便利商店、停車場及設置自動販賣機。其兼營項目並應經經濟部核
  准。
  前項於設置加油站基地範圍內之兼營業務,於該加油站經撤銷經營許可
  時,一併撤銷,不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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