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油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加油站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或停業日起十五日內敘明事
  由向經濟部報備;復業時亦同。
  前項停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但依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經經濟部責令暫停
  營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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