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57
人,瀏覽人次:
82731119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加油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加油站終止營業時,除應依法辦理歇業登記外,並應於十五日內向經濟 部繳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加油站終止營業後,其基地範圍內兼營業務,不得繼續經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