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油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加油站終止營業時,除應依法辦理歇業登記外,並應於十五日內向經濟
  部繳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加油站終止營業後,其基地範圍內兼營業務,不得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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