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油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經營加油站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濟部得撤銷其許可:
  一、違反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第二十三條。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連續達一個月以上者。
  三、其他違反本規則情節重大者。
  前項情形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