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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油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加油站經撤銷許可者,原設置地點六個月內不得再行申請設站;原營業 主體及其負責人二年內亦不得再行申請經營加油站業務。其基地編定使 用種類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仍應按該編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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