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油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加油站經撤銷許可者,原設置地點六個月內不得再行申請設站;原營業
  主體及其負責人二年內亦不得再行申請經營加油站業務。其基地編定使
  用種類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仍應按該編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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