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油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
  特定目的事業(加油站)用地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應符合左列規
  定:
  一、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二
      條以上不同道路者,則面寬亦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但於高速公路
      服務區或休息站、高架道路下與公園、廣場、綠地之地下層及其他
      特定區經其主管機關同意作加油站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與同一路線系統之道路同側既有或先申請之加油站入口臨街面地界
      或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地界至少應有五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與所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漸變端點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重要公共設施等應有
      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與堰、壩水利建造物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並應符合其他法令
      有關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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