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條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應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 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油站使用 。 經濟部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審查,經同意認定 者,得對該申請用地出具同意認定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