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油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使用前條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應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
  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油站使用
  。
  經濟部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審查,經同意認定
  者,得對該申請用地出具同意認定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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