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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為移轉民營,將其全部或一部,改組為公營公司 者,得沿用原事業之預算。 政府持有前項公營公司股份,得於公司設立登記後轉讓,不受公司法第 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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