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及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其公股部分之轉
讓,政府所得資金,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繳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庫出售持有公股時或公營事業出售全部資產時之所得資金,除撥入
    特種基金之部分外,其餘均應繳庫。
二、公營事業出售部分資產或其持有移轉民營之轉投資事業股權時,其收
    支應併入事業年度盈餘處理,除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
    ,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