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民間團體配合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施政目標,辦理
能源領域會議及活動(以下簡稱活動),以補(捐)助其辦理活動之
經費方式,達成落實促進民眾積極參與能源相關活動、建立正確能源
知能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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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間團體辦理下列能源健全發展之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補(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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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源相關宣導。
(二)能源領域相關會議或展覽。
(三)其他有助於推廣能源業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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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間團體依本要點申請補(捐)助之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申請補(捐)助之對象,須為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各級私立學校或從事公益之社會團體。
(二)申請補(捐)助之對象,於申請之年度內,未自本局公務預算、
能源基金或石油基金項下,承攬(接)與申請補(捐)助活動性
質相近之委辦計畫,或與該委辦計畫有關之分包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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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捐)助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捐)者應於申請補(捐)助之活動前,提送本局實施補
(捐)助計畫及經費申請表。
(二)申請補(捐)助者,辦理同一活動如有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捐)助時,應確實列明活動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補(捐)助者,應撰寫完整之實施計畫書,其應載明事項如
下:
1.活動名稱(須有能源內容之相關文字)、目標或宗旨。
2.辦理時間、地點及主(協)辦單位。
3.參加對象及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4.預期成果。
5.經費預算(包括全部經費內容及明細、自籌經費及向各機關預
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等)。
前項申請補(捐)助者於申請時,除應提送實施計畫書外,並應檢附
以下基本資料:
(一)法人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從事公益之社會
團體須檢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補(捐)助者現行人力概況及過去重要活動事蹟。
申請補(捐)助者提送之實施計畫及相關資料不齊全者,本局得定期
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退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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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局得視年度可資運用之預算及補(捐)助原則,採書面審查核
給額度。如申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由本局補助活
動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作業。
(二)審查項目包括活動性質、對本局業務推動助益、執行方法之可行
性、參與活動人數、預算編列合理性及其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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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捐)助經費核給事項及基準:
(一)講座鐘點費:以行政院訂定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
給規定為支給標準。
(二)撰稿費:以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為支
給標準。
(三)場地佈置材料費。
(四)資料印製費。
(五)其他依補助活動性質之相關費用(不包括管理費)。
前項活動補助經費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全案總經費扣除衍生性收入後之
實際支用數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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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捐)助者之請款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局審查同意後,受補(捐)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填
報「補(捐)助案件成果報告」(附件一)、「經費支用報告表
」(附件二),檢附各項原始支出憑證,並詳列支出用途、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衍生性收入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以及
相關活動佐證附件(如活動圖片、文宣品或相關文件),掣據送
本局憑撥。
(二)受補(捐)助者之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捐)助金額、據領
單位(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用印)、款項撥入銀行
帳戶名稱及帳號,並加蓋單位圖記。
(三)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或
扣減。
(四)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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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發現受補(捐)助者未確實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列明相關
資料,除不予核發或追繳補(捐)助經費外,本局於五年內得對該申
請補(捐)助者列為不予補(捐)助之對象。
受補(捐)助者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成效不
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局除應要求
受補(捐)助者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
止受理一年至五年之補(捐)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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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捐)助者辦理活動時,應注意並遵守下列規範:
(一)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二)所辦理各項會議,就本局補(捐)助經費部分,應依經濟部及所
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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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派員實地訪查受補(捐)助單位辦理活動時,受補(捐)助者應
為必要之配合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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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將補(捐)助對象、補(捐)助事項
及補(捐)助金額等相關資訊,按季公開於本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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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濟部另訂有相關管考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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