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經濟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及行政院所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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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災害現
場狀況迅速通報,並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
。
(二)災害搶救過程中,持續將災情演變及應變措施辦理情形,彙整
陳報,以利救災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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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災害及緊急事件通報範圍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災害。
(二)本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其他緊急事件:
1.職安衛生災害
(1)發生爆炸、火災、危害物質之洩漏或運輸事故等災害。
(2)發生死亡災害。
(3)發生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含承攬商)之災害。
(4)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含承攬
商)。
2.生產事故
(1)電力事故,如放射性事故、限電事故;核能、燃煤、燃氣
機組、協和、尖山、塔山及珠山電廠燃油機組跳機事故(
以上機組均含因燃料供應事故致跳機);變電所或輸電線
路事故引起停電、配電饋線全停事故逾一小時以上;重要
用戶(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訂定)停電。
(2)油、氣事故,如煉油廠一座以上工場緊急停爐、液化天然
氣廠無法於一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氣;生產、輸儲過程中發
生油、氣及工業管線等事故(如停爐、洩漏等),且有排
放空氣污染物須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天然
氣輸儲設備,依據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達
丙級規模以上者。
(3)供水事故,如區域或局部地區停水戶達一萬戶以上者。
(4)造成營運重大損失之事故。
3.環境影響事項
事業單位或施工單位(含承攬商),有下列公害情形者:
(1)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毒化物(
及公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或洩漏而造成污染事實須
向地方環保機關通報。
(2)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引起社會關切,正醞釀陳情
、抗議及圍廠(場)。
(3)造成附近居民人員、財物損失。
4.勞資爭議事項
(1)勞資爭議已(將)嚴重威脅事業正常運作。
(2)勞資爭議發生重大抗爭情事者。
(3)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或擴及影響其他事業者。
5.其他重大事件
(1)影響相關產業上、下游事業供需或民生者。
(2)影響事業形象者。
(3)經媒體採訪、可能報導或刊載者。
(4)民眾有醞釀陳情、抗議及圍廠(場)等情事者。
(5)觀光地區、專用鐵路、影響公共安全等事故。
(6)行政裁罰之罰單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或有致使勒令停
工之虞之重大影響罰單者。
(7)各類緊急事件須通報地方政府或相關主管機關(如勞動檢
查機關)者。
(8)其他涉及行政院所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三點災害範
圍所列非本部主管災害,而造成事業損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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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報聯繫作業(如流程圖)
(一)災情蒐集
各項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部所屬事業單位主管應迅即
動員,並透過業務系統,確實且即時掌握攸關資訊。
(二)第一時間通報
1.本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之災害:
本部所屬事業應就所掌握之災情,依行政院所定災害緊急通
報作業規定附表二-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研判等級
,填妥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表(如附表一),迅即通報
:
(1)丙級狀況(未達甲、乙級狀況者)或於本速報程序災害通
報範圍內,惟行政院所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未定規模
者,於一小時內電傳通報國營事業管理司(以下簡稱國營
司)相關科,下班時間並加傳通報國營司保警小隊。
(2)乙級狀況(災情造成中度損害,可由本部所屬機關應變處
理者)應於災害發生十五分鐘內由事業主持人先行以電話
或網路社群(如本部災害及急要事故通報LINE群組,參考
格式如附表二)報告國營司司長及本部主任秘書、部次長
,並於三十分鐘內就所掌握的狀況及所採取之應變措施,
電傳本部部次長室、主任秘書室、內政部消防署及國營司
相關科,或其他另經通知之電傳號碼。
(3)甲級狀況(災情造成重大損害,可能涉及跨部會事項者)
,除依乙級狀況規定進行通報外,應由各事業總公司主管
層級負責通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主管災害防救之政
務委員、秘書長、政務副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發言人
、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新聞傳播處處長、災害防救辦公
室主任),並於三十分鐘內電傳所掌握的狀況及所採取之
應變措施。
2.本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其他緊急事件:
於一小時內電傳(必要時得先行以電話或通訊軟體)通報國
營司相關科,下班時間並加傳通報國營司保警小隊,另發生
重大職業災害應同步通報本部災害及急要事故通報LINE群組
。
3.不論災害等級,若有新聞媒體報導,引起廣泛注意者,事業
主持人應立即以電話或網路社群陳報國營司相關科科長、專
門委員、副司長、司長及綜合規劃司新聞輿情科、主任秘書
及部次長。
4.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達甲、乙、丙級災害
規模,或造成油氣洩漏、火災、人員傷亡、大區域停電者,
均請通報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及消防局。
5.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大陸委員會。有
外籍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6.另災害或緊急事件造成人員或設備損失,請通報本部政風處
。
7.除前揭通報外,本速報程序未規定者,其他主管機關如有特
別規定,從其規定辦理。
(三)持續彙報:
1.本部所屬事業應密切掌握相關災情演變及處理情形,持續彙
報國營司與有關單位及人員。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為配合其
運作,本部所屬事業應定時彙整災害處理資料,傳真國營司
,期間如有重大發展,隨時陳報。
3.風災、震災等天然災害之災情彙報,本部所屬事業應指定專
責單位定時彙整(或於恢復上班日十時前),傳真國營司。
(四)橫向聯繫通報
1.本部所屬事業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通報相關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部會或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2.災害發生如涉及地方政府須及時處理者,應運用通訊機制周
知地方政府權責單位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五)發生重大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或職安、污染事
故,國營司得視災害影響情形,請該事業儘速陳報災害處理報
告。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修正:
(一)第二目修正,因近年本部所屬事業行政裁罰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罰單增多,須傳至本部LINE主管群組裁罰案件大幅增加,導致
掩蓋真正重大及緊急之通報案件,另第三目已有規定,若有新
聞媒體報導(包括新聞媒體報導本部所屬事業遭行政裁罰案件
),引起廣泛注意者,事業主持人應立即以電話或網路社群陳
報國營司,爰已達成本部所屬事業通報本部之目的,考量本部
主管LINE群組為行政院及本部交辦案件、輿情處理等事項之重
要群組,爰刪除有關行政裁罰案件須通報本部主管LINE群組之
規定。
(二)其餘各目未修正。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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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業務聯繫窗口
(一)本部所屬事業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緊急聯
絡電話等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二)行政院速報電話及傳真號碼表、本部與國營司速報電話及傳真
號碼,請於國營司災害防救網頁內鍵入密碼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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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事業相關人員違反本速報程序,情節重大者,依相關人事法規予以
議處;其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得予敘獎,並由國營司列入年度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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