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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機關,包括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及地方自治團體各級機關 。 本辦法所稱公營事業,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公營事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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