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應依有關檔案儲存、管理之規定,保存地質說明
  書;取得之地層岩心,應自相關地質說明書完成後,保存半年以上。
  前項地質資料之目錄與要點,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彙報。彙報之時間及彙
  報表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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